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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务犯罪者被禁入行
来源于:张家港市百顺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3-11-16 21:00:50   阅读次数:2617

财政部再次对会计职务犯罪者亮出了“绝不姑息”的态度。
  日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业内专家认为,该规定将从源头上对财务造假等违反会计从业人员素质及职业道德的行为起约束作用。
  吊销证书者5年内禁考
  新规明确,会计职务犯罪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这预示着,会计从业人员一旦有了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和账簿、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其不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将永远不能再从事会计行业相关工作。
  另外,新规第九条规定,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记者了解到,这项规定在《会计法》中已经明确,并不是法规范畴内的首次提及,也体现了相关部门对违反《会计法》的会计人员绝不姑息的态度。
  而这项规定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相关规定中却是首次进行明确,可以说“再次强调”。
  “此处予以强化,目的是警示一些企业和会计人员,加强会计职业道德修养,强化会计诚信理念,对我国建设覆盖全民的、系统的信用记录具有积极的作用。”山东省临沂市财政局会计科科长刘建伟告诉记者。
  舞弊考生“入库”管理
  随着高科技舞弊手段在考试中引用的新形势,新规也与时俱进地列出了应对措施。
  新规第十九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应当配置身份识别设备、监控设备等必要的防舞弊设备。
  对此,湖北省荆门市会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在无纸化考试环境下防止高科技作弊的有效措施,如果各考点再加强身份验证,严防‘代考’,严把会计从业资格入口关,有助于会计人员基础能力的提高,是对会计行业发展的有利推动。”
  刘建伟也认为:“利用技术防舞弊,可以实现‘技防’与‘人防’结合,体现了加强考务监督的思想,也是从源头上重塑会计诚信的举措。”值得一提的是,新规第五十八条还规定,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将考试舞弊人员信息,及时纳入禁考人员数据库管理。
  “对违纪考生信息加强管理,将处罚措施落实到报名阶段,使考试纪律更加严格。”刘建伟说。
  新规还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记者了解到,在此之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是由各省市自主管理实施,各地的考试政策不统一,新规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的管理权统一到财政部,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更加规范、透明。
  新规实施后,财政部将统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组织开发、建设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及题库软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考试内容、选拔标准、难易程度等,使考试在全国范围内趋于统一、公平,选拔的人才水平也更加均衡。
  上述荆门市会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则认为,新规中明确了部级部、省、市级会计管理机构权利与职责,从考试大纲、题库到考试软件系统及考试工作组织,从考试报名到成绩公布,从无纸化考试运行系统到考点考场环境及突出事件处理预案都体现出细致,全面的特点,有利于各会计管理机构各施其权、各尽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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